2人死亡!泰州某公司“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
发布时间:2025-06-03 01:18

  2024年4月28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20年6月8日,泰州市昱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事故,涉嫌瞒报亡人事故。经查,2020年6月8日15时许,在泰州市昱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地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市级部门及驻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泰委办发〔2020〕37号)的规定,2024年5月6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派员组成泰州市昱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兴市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于2024年9月5日出具专家鉴定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1283刑初692号),2020年6月8日15时许,冯某生在泰兴市黄桥镇军民路泰州市昱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地上驾驶装载机倾倒建筑垃圾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确保建筑垃圾周围无人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机推倒建筑垃圾,将在工地上捡拾垃圾的被害人王某美、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通过多方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还原:2020年6月8日下午1时许,根据陆某波安排冯某生开始上班,驾驶装载机(铲车)将运过来的建筑垃圾由南往北铲,铺设便道。15时许,冯某生在驾驶装载机(铲车)将一块长约2米,宽约四五十公分的水泥块,推向约1米深的坑内时,将正在捡拾垃圾的王某美、王某2人轧伤。

  事故发生后,工地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将王某美、王某送至医院抢救,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工地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线泰兴市公安局黄桥分局到现场进行了勘验。

  2020年6月9日,在泰兴市黄桥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调解下,冯某生、陆某波等人与死者王某家属达成一致协议,向死者王某家属支付赔偿费用80万元人民币。2020年6月10日,在泰兴市黄桥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调解下,冯某生、陆某波等人与死者王某美家属达成一致协议,向死者王某美家属支付赔偿费用69万元人民币。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万元(不含行政处罚款)。

  装载机(铲车)驾驶员冯某生疏于观察作业环境,把水泥建筑垃圾推至深坑时,将正在坑内捡拾垃圾的王某美、王某轧伤,导致事故的发生。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承包人陆某波未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冯某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导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木施工。

  2.安全警示标识不到位。承包人陆某波未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现场缺乏安全警示作用。

  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泰州市昱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冯某生,装载机(铲车)驾驶员,疏于观察作业环境,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鉴于冯某生已被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21)苏1283刑初692号),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陆某波,项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对相关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未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无任何警示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鉴于陆某波已被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22)苏1283刑初61号),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江苏泰兴黄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履行好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要督促在建项目,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